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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本中心依照规定受理公安、法院、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及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。

2、本中心接受的鉴定委托均应采取书面形式,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、鉴定要求及简要案情,提供全面、客观、真实的鉴定材料。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出现的错鉴,由委托人负责。

3、本中心收到委托后,经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,立即与委托人签订《司法鉴定委托书》;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,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24小时内,最迟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。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决定不予受理的,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。

4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中心不予受理:

(1)委托要求超过本中心业务范围、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;
(2)送鉴的鉴定材料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;
(3)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;
(4)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;
(5)其它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规定的。

5、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30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。如需延长的,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,可延长(最多不超过60日)。

6、本中心依法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。

7、对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司法鉴定人,委托人有权申请其鉴定人回避。

8、本中心可以向委托人公开其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,供委托人进行选择。